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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
发布日期:2025-04-12 09:12    点击次数:112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一、钐相关物项

(一)1C902.a 金属钐、含钐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1. 金属钐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05301910)。

2. 含钐的合金:

a. 钐钴合金;

b. 钐铁合金;

c. 钐镍合金;

d. 钐铝合金;

e. 钐镁合金。

3. 含钐的靶材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3824999922、8486909110):

a. 钐靶;

b. 钐钴合金靶;

c. 钐铁合金靶。

4. 钐钴永磁材料。

(二)1C902.b氧化钐及其混合物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6901940、2846901993、3824999922)。

(三)1C902.c含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6902810、2846902910、2846903910、2846904820、2846904910、2846909920、3824999922)。

二、钆相关物项

(一)1C903.a 金属钆、含钆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1. 金属钆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05301910)。

2. 含钆的合金:

a. 钆镁合金;

b. 钆铝合金。

3. 含钆的靶材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3824999922、8486909110):

a. 钆靶;

b. 钆铁合金靶;

c. 钆钴合金靶。

(二)1C903.b氧化钆及其混合物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6901930、2846901993、3824999922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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